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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医疗机构不得限制凭处方到药店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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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6:4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12月5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从药品生产、流通到使用等多方面加大监管力度。

对药品短缺强化动态监测

前不久发生的白血病患儿廉价救命药巯嘌呤片断货一事,再次引发社会对短缺药品的广泛关注。药之于医,犹如米之于炊。为了解决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问题,《意见》中提出,江苏要健全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加强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强化短缺药品动态监测,落实零报告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分析会商制度。

同时,实施短缺药品分类管理,统筹采取分级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重点加强对急(抢)救药品、低价药品等的配送监管,保障及时有效供应。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此次《意见》中还明确要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医药代表问题。《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要及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入围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探索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去医院挂号看病,医生开好处方之后,可以不去门诊拿药,直接去药店买药吗?完全可以!

此次《意见》中对这一条非常明确,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全面推行医保复合型付费方式

江苏还将进一步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加强医保支付政策与医药价格调整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等的衔接,合理确定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另外,积极探索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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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6:17: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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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6:32: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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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16:41: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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