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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不得将国外经历作为人才招聘引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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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9 18: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12月18日印发《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要求正确理解人才称号内涵,正确看待人才与人才称号的关系,正确认识人才称号获得者的使命责任,推进人才计划改革,强化人才称号获得者岗位管理,坚持正确的收入分配导向,规范人才招聘和引进工作。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

近年来教育系统以实施人才计划为牵引,吸引和集聚了大批高层次优秀人才,带动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人才评价制度还不够合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改革举措落实还不到位,“唯帽子”的问题依然存在,亟需通过完善制度予以克服。

《意见》指出,人才称号是在人才计划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人才的入选标识,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也不是划分人才等级的标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不将高层次人才等同于人才称号获得者,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不单纯以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扭转以“帽子”为牵引建设人才队伍的不良倾向。

人才计划改革方面,要精简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层次相近、措施相似、力度相当的不再重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高校不得针对人才称号获得者发布“明码标价”的招聘广告,不得将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作为人才招聘引进的限制性条件。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东北地区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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