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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通知:因高温天气停工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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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09:0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入伏后 , 高温天气在江苏省一直占据“主角”位置。7月1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们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比如,高温津贴要及时发,严控超时加班等。

高温津贴虽不调整,但要及时发放

通知要求,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认真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督促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本次通知透露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今年肯定不调高温费了。通知明确,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应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与 " 双随机 " 抽查和近期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相结合,对存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发现企业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此外,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对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入伏后 , 高温天气在江苏省一直占据 " 主角 " 位置。7 月 19 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们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比如,高温津贴要及时发,严控超时加班等。

高温津贴虽不调整,但要及时发放

通知要求,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认真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督促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本次通知透露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今年肯定不调高温费了。通知明确,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应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高温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与“双随机”抽查和近期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相结合,对存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发现企业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此外,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对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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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7-20 09:21:24 | 只看该作者
高温津贴虽不调整,但要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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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7-20 15:44:59 | 只看该作者
室外工作者怎么把气温调到33度,那些按活算工资的人,不上班,没钱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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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7-21 09:38:42 | 只看该作者
这类规定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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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0:53:54 | 只看该作者
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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