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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假精神病”的司法腐败 “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且看最高检新规!

2018-2-27 09: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86| 评论: 0

摘要: 杜绝“假精神病”的司法腐败 “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且看最高检新规!最高检: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在我国司法领域,曾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 给精神病人免除刑事责任,是一 ...
杜绝“假精神病”的司法腐败 “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且看最高检新规!

最高检:坚决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在我国司法领域,曾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

给精神病人免除刑事责任,是一种人道主义。

但谁又能保证,那个杀了人还被无罪开释的,是真正的精神病人?

近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工作进行规范。

这份规定之所以令人瞩目,是因为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双方争辩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被告人是否精神正常。它往往关乎着法槌敲落时,宣告的是有罪还是无罪的结果。

这份文件的意义重大在于,它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假精神病”的担心引发信任危机

你还记得因“南京宝马案”而走红的热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吗?

读起来有些拗口。在当年这起名震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鉴定意见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地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精神病学上确实存在。它会导致患者在两周或更短时间内,突然从完全没有精神病症状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然后在持续短至1天,长达1个月的时间里完全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其原因至今未明。

但它“来无影去无踪”的特性,却可能让法律责任的合理豁免成为给犯罪背书的借口。

有一段时间,“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为人们相互调侃的口头禅。

人们言语戏谑的背后,其实直指的是“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法律传言。

其实并非如此。我国《刑法》第18条用了三款规定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简单来说,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

2、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

3、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精神病在许多国家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每当一桩令人发指而又费解的罪行摆在面前时,我们总会去怀疑,这个丧心病狂的犯人是不是有精神病呢?还有谁能做出这样的事,除非发了疯!

 

但是反过来,我们又忍不住怀疑那些自称有精神病的人,是在为逃避审讯做准备。

就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流行,其实是司法的信任危机:人们担心,那纸司法鉴定成为凶手的一块“免死金牌”,让“假精神病”压垮正义的天平

难以摆脱的“被精神病”阴影

然而,凶手眼里的这块“免死金牌”,也可能变成一张“催命符”。

1997年,河南农民徐林东因邻居家的宅基地纠纷到各级部门“上访”。2003年10月,不堪“麻烦”的乡政府把徐林东送到精神病院。

他曾当着来访记者的面,在一张黄色稿纸上写下:“救救我,想出去”。这是他被关在精神病院的第6个年头。

事后他回忆,自己总共被捆绑50次,被电击55次,两度逃跑,几度自杀。

不幸中的万幸,最后在舆论的关注下,徐林东终于出院。

 

造成徐林东悲剧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公权的约束。

“被精神病”案件往往都有一个重要特征,即缺乏严格的医学鉴定过程和结论,有的甚至无需经过执法机关,而是受害人工作单位的领导直接拍板。

权力滥用易,事后纠错难。一个个“被精神病”案是一个沉重的警示。要避免“被精神病”案件,应当在预防上多下工夫。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且要把笼子扎细扎牢,不能“牛栏关猫”。

 

有评论认为,“该收治者不收治,不该收治者却被收治”是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的“被精神病”问题更严重、更迫切。

因为后者还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

徐林东案带来的,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精神病人的心理恐慌。

规范强制医疗程序,治愈悲伤的心

但你也不必过于担心。

2013年强制医疗程序的出台,对推动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社会安全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但是,任何程序都有被误用的危险。而无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其根源就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滥用与肆意扩张。

法律监督势在必行。本次出台的《规定》,要求承担公诉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全程监督。

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后,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只是跑跑看守所、翻翻案卷,更要走向源头,用扎实的社会调查还原案件真相。

在办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超出业务范围、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让确受疾病之苦者不受追究,让妄图弄虚作假者罪有应得。

同时,《规定》还将监督范围扩大至强制医疗的核心环节――审理环节之中。

一方面,对于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检察机关要进行纠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更难能可贵的是,《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

重新发现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的声音,这无疑是一种浸润着正义与同情的人文关怀。

发生了的悲剧无法扭转,但错认“假精神病”、 “被精神病”却是拷问着每个健全人良知的罪责。《规定》让强制医疗程序更规范,这是对心灵的治愈,无论是身处被告席之人,还是哀悼悲剧的旁观者。

他可能的确有病,但这并不能掩盖他有罪;他的确是病得不轻才会犯罪,但就算不送他去监狱,也要送进医院好好强制治疗――

毕竟,法律可不会轻易让“精神病”变为自己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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