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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犯拘留期间死亡 法院判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2017-7-29 09: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34| 评论: 0

摘要: 男子捅死他人后,在拘留期间被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身亡。作为一起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另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否以其是 " 受害者 " 为由逃脱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死者李某家 ...

男子捅死他人后,在拘留期间被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身亡。作为一起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另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否以其是 " 受害者 " 为由逃脱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死者李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并顺利执结了该案。

捅死人后凶手也死了,法院判其家属赔偿

2016年,潘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失手将李某捅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赶往现场对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潘某在拘留期间,与其他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生摩擦,被殴打致死。

作为杀害李某案件的主体,潘某已经死亡,公安机关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便出具了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书。李某的亲属只能以潘某侵犯李某生命权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已经继承潘某遗产的父母及其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请求,判令潘某父母及配偶在所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支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36万余元。

凶手家属拒不执行被列失信被执行人

然而,半年过去了,李家人空有一纸判决,却迟迟等不来36万元的赔偿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潘家人认为,在潘某捅死李某的事情上,李某确实是受害人,但潘某在拘留期间也被他人殴打致死,潘某也是受害人,同是受害人家属,没有理由让潘家人掏钱赔偿。

由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也没有提起上诉,李某亲属便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约见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并向潘某的亲属反复解释,针对潘某侵犯李某生命权纠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应当依法履行。至于潘某在拘留时期被他人殴打致死的情节,与本次执行无关,潘某亲属可以另外向公安机关报案。

见潘某亲属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最终,潘某亲属因列入失信名单带来的种种不便和舆论压力,于近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8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时放弃了其余主张。

法官说法:凶手死亡民事责任跑不掉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中亦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 " 物质损失 " 和 " 经济损失 " 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潘某在拘留过程中的死亡,导致刑事案件撤销,李某的家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在潘某侵犯李某生命权一案中,法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赔偿内容。 《民诉法中还规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上述案件中,潘某杀害李某的事实,可以根据原被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李某的父母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请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后,被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否则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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